摘要: 作为对双重股权结构中特别股转换为普通股情形的约定或法定规则,“日落条款” 对双重股权结构和科技创新公司管理中固有缺陷的矫正有着重要意义。但通过对美国证券市场的考察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科创板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日落条款”仅包括事件型和持股比例型两种,在范围上仍不全面,难以应对长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特别股股东管理能力减弱、代理成本增加等问题。在今后的规则完善上,应当注重不同类型“日落条款”的特殊功能,进行制度上的搭配设计。上市规则应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引入期限型“日落条款”,以保障科技创新公司的管理效率。同时,应允许上市公司自主设定双重股权的到期时间,并允许股东在此基础上进行延长,以保证股东在公司利益安排上的自主性,实现科技创新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