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3 ›› Issue (3): 45-59.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南京大学 竞争政策与企业合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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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Center for Competition Policy
and Corporate Compliance, Nanjing University
摘要:
数据权利登记是破解数据交易难题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所确立的“数据三权”并非排他性、绝对性的产权,因而该意见中所要建立的“数据产权登记”实为“数据权利登记”。基于数据权利的不同来源和数据交易的不同方式,数据权利登记应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传统财产权登记体系中的登记证明效力、登记对抗效力和登记生效效力都有适用的空间。数据权利登记宜由一体化模式逐渐过渡到集中模式,并在此过程中解决好数据交易所与数据权利登记机构职能分离问题以及实现全国范围内数据权利登记系统统一的问题。确定数据权利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核心在于明确数据权利登记机构的审查事项以及审查方式。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造成权利人和他人损害或出现其他严重后果的,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