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要求管理层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负有挽救企业、避免破产以及在不可避免之时及时申请破产的义务。公司法和破产法均缺少对该制度的相应规定,这将成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扣分点,亟须在法律框架中予以填补。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濒临破产之时,管理层的信义义务不再局限于企业和股东,还应当扩张至债权人。这不仅是对传统信义义务内涵的突破,更是适应市场发展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然选择。构建管理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义务应当从主体、时间、措施及责任这些方面予以着手。该制度既呼应公司法变革趋势,强化董事会中心主义下的责任约束,又契合破产法挽救价值企业、实现市场化出清的需求,同时有助于推动预重整制度发展,对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提升营商环境质量意义深远。
中图分类号:
虞 李 辉.
信义义务的“债权人转向”:破产临界期管理层责任的范式重构与制度回应
[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3(2): 17-34.
YU Lihui.
The“Creditor Shift”of Fiduciary Duties:Paradigm Reconstruction and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Management Liability in the Zone of Insolvency
[J].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26, 43(2): 17-34.